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宁环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
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领导
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证券部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对档案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路演、调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参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避免透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以及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者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者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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