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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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57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法律意见书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8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 99 号亚厦中心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泽成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8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8 月 29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772,24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08%(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41,246,404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43,043,5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22%(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41,246,404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08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1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29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342%(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71,643,9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469,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133,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3,0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4%;23,268,1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0%;135,5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3,0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4%;23,298,1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9%;105,5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268,1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0%;136,0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298,1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9%;106,0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300,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2%;103,9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50,9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4%;23,291,5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1%;104,2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2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300,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2%;104,2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2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300,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2%;104,2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48,842,2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93%;23,300,2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2%;104,2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9,252,959 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296,427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6,205,408 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248,876 股同意。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9,208,311 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251,779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9,217,308 股同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260,776 股同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71,346,5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4%;508,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392,0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5,390,004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08%;508,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8%;39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杨俊哲
                              王天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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