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润都股份 股票代码 002923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苏军 叶洁云
办公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电话 0756-7630378 0756-7630378
电子信箱 rd@rdpharma.cn rd@rdpharma.cn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548,066,945.06 597,166,332.96 -8.2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6,193,122.71 37,801,467.90 -195.7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4,847,974.77 31,478,639.67 -242.47%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448,342.36 82,458,805.91 -88.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20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2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22% 3.18% -6.40%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2,120,120,896.33 2,193,636,977.65 -3.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065,679,161.09 1,152,106,763.44 -7.5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9,795 0
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李希 境内自然人 30.12% 100,865,992.00 0.00 质押
陈新民 境内自然人 30.12% 100,865,992.00 75,649,494.00 不适用 0
寇冰 境外自然人 0.90% 3,000,018.00 0.00 不适用 0
珠海经济特区凯达 境内非国有
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华商甄选回
其他 0.48% 1,615,600.00 0.00 不适用 0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陈立平 境内自然人 0.40% 1,326,000.00 0.00 不适用 0
游印发 境内自然人 0.36% 1,203,091.00 0.00 不适用 0
深圳创富兆业金融
管理有限公司-创
其他 0.34% 1,130,000.00 0.00 不适用 0
富福星十九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国有法人 0.33% 1,109,300.00 0.00 不适用 0
有限公司
胡坤群 境内自然人 0.28% 930,000.00 0.00 不适用 0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李希、陈新民分别持有公司 100,865,992 股股份,两人合计持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本报告期末总股本的 60.24%,系共同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
说明 外,公司未知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中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属于一
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无
(如有)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适用 ?不适用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峨眉山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司在获悉此公告的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取得联系,
并进行了内部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本公司并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6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25)。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就该事宜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等
任何法律文件或通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公司委托的专业律师将持续跟进此
事,后续如有重大进展,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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