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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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
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
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所列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
报、预算、决算、经济运行分析等信息;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股权激励
等信息;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流程: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知晓的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
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拟向其他
单位或人员披露内幕信息的,必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由董事会办公
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内幕知情人发现内幕信息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该等情况报
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核实,并由董事会秘书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进
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解除聘用等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前条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内
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表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表
                                        知悉内
      内幕信息知           单位职务或亲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属关系       时间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地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
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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