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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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
面影响,以及有效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
  公司子公司对自身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决策权,均须统一上报公司决
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
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
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七条 根据拟开展业务的不同类型,董事会可以授权指定部门负责具体
类型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管理,并授权部门负责人在董事会的
决策范围内对具体业务的开展作出决策。
     第八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
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包括铜、白银、锡等)、利率、汇率和货币等基
础资产,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
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
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所场内进行或
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在场外或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
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
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
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
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制定、
可行性分析及具体操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指定部门负责人对交易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无异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指定部门根据经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及董事会授
权,负责具体每笔业务的审批、签约、登记、执行及跟踪管理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指定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
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指定部门 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内部
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
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
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及
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
时,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
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
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予以披露(将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
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
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董事会指定授权部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期货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业务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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