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
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
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
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
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专户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参照公司《资
金管理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内控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
露:
(一)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臵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
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为非保本型。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臵,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补充
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
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
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依据第十六、十八、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
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
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臵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
暂时闲臵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
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
施。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募投项目进度管理,根据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各募
集资金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进行日
常督促和管理。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
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募投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
期等情况,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
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应每季度结束 10 日
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包括资金和项
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联合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复核,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需要启动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程序,协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
及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
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
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
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约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臵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做规定或者与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第十条至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