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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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林电气/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 BU、中心/部门、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证券部门,并同
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
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申请暂缓或豁免
的主体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事项进展和市场传闻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各 BU、中心/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BU、中心/部门、子公司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
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
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各 BU、中心/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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