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
施意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内
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规范审计、求真务实,科技强审、深化运用,以有力
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
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和子
公司、生产单位,境外单位按照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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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
体制。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
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指导、检
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具体分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协管领导协助董事
长(或授权副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
规则等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管理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审
计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的重要
决议、决定和要求,研究提出有关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前置研究讨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
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研究决策国家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及配合的有关重大
问题和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整改方案等
重要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其有效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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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前置研究讨论重要
审计报告,研判审计中发现的性质严重、敏感复杂、影响较大的
重要问题,提出相关处置及其追责等决策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审计项目,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市场化程度或国际化经营
指数高、高风险领域的二级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
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其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任免结果和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应当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
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
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大审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
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给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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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统筹调配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抽调公司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子公司
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予以支
持。
第十五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
算予以保证。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内外部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要求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
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情况以及上级单位重大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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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十一)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
(十三)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等上级监管部门以及集
团公司审计部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承担国家和集团公司审计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根
据有关规定为国家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和其他必
要的工作支持;
(十六)统筹审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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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及公
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
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下同);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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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控、统分结合、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
一管控,负责统领公司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标准、人
员调配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建
立健全审计对象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需要,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和频次,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对子公司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遍;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实施重
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 1 次;
(三)对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 1 次,对负责资金审
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
(四)对重点金融子公司和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
业务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五)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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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 1 次;
(六)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
审计 1 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
重点,加强对重点子公司、基层单位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
审计监督;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
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对风险高、问
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
式的统筹管理,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组织各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员,
下同)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
况,不得限制向公司审计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开放计算机信息
系统查询权限或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贯彻落实科技强审有关要求,
加强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充分运用集团公司“业审一体”信息化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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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审计信息的规范管理和
有序流转,提高审计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年度审
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违规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的同时,应当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
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及集团
公司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
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档案管理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围绕公司工作中心,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制度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编
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审批后下达,并
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
应当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组成审计组,
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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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地
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
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实行三级复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集团公司审计部复核或审理范围的审
计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其复核或审理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必要时应当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其中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结果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发现
的问题,排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线索,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司审计
部。公司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
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 5 个月内归档
审计文件材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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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
题整改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
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
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
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
法律合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
第四十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
题及整改成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
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管
辖权限、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有效利用内部审
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
— 11 —
中反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或
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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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
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
责任人员的责任及单位相应领导人员的分管或协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境外业务单位应当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
律法规及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
同)或境外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
第四十八条 各所属公司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管理规定,对
本制度履行转化程序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长江电力审〔2023〕238 号)同
时废止。
附件:1.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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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1/ 3
被审计单位/部 董事会
审计部 协管领导 党委书记 党委会 董事会 关键点控制要求
门 审计委员会
开始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 01/0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计划 02 研究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
内部审计计划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阅 审批 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下达。
根据具体项目制定
工作方案
审计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
审核 审批 包括 : 项目名 称、 审计目
的 、 内容 、 范围 、 审计方
式、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时
间等。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 05/06: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
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 知书送达 被审计单
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
计范围、内容和审计时间、
审批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配
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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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2/ 3
董事会
被审计单位/部门 审计部 协管领导 党委书记 党委会 董事会 关键点控制要求
审计委员会
A
实施审计,编制工
作底稿和取证单
审计取证单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
意见
察、访谈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编制审计报告征求
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
意见稿
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实行三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级复核。
稿
审批
复
针对回复意见完善
审计报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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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3/ 3
被审计单位/部 董事会
审计部 协管领导 党委书记 党委会 董事会 关键点控制要求
门 审计委员会
B
研究审议,出具正式审计报
编制正式审计报告 告,报协管内部审计业务领
导审核,经公司党委书记签
审计报告(正式) 审核 审批 发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其中,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相关结果应当向公司党委
报告;重要审计报告应报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
批。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基本情
是否
是 审核 审阅 审批 况,审计内容,审计工作情
重要审计报告
况,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
见或建议。
否
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将整
改情况报告公司审计部。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
计单位
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
改措施,跟踪检查审计发现
根据审计意见落实
审计整改
整改情况报告 检查审计意见整改
落实情况
审计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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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权限指引表
符号说明:√表示审核○表示审批△表示审阅、报告
职责权限 董事会
审计部 协管领导 党委书记 党委会 董事会 制度依据
业务事项 审计委员会
编制 √ ○ △ 第二十八条
整
编制 √ ○ 第三十三条
(一般) 责任审计
第五条
编制 √ √ √ △ ○
(重要)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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