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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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需要,充分发挥预算的规划、协调、监管作用,健全董事会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华东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并为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
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能和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 拟订公司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 对公司预算方案的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协调解决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四) 对公司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指导相关基本制度的制定、修编,并进行审核;
 (六)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
事会委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
会务筹备、相关资料准备等。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委托的事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的
意见和建议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书面文件,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财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协助机构)
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抄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报
送公司董事会,如果部分委员对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存在异议,应在
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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