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尔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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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准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
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委员会关联委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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