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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工
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相关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
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
工作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八条 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专家小组等工作组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
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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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