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环烯烃聚合物(COC)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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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5-070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环烯烃聚合物(COC)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阿科力”)与关联方无锡大诚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诚高新
材料”)就购买“环烯烃共聚物(COC)”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而订立购销合同。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过去 12 个月内,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与大诚高新材料签署《环烯烃聚合物(COC)购销合同》,向其
出售一批“环烯烃共聚物(COC)”,合同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含
增值税)。
  大诚高新材料是公司的关联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过去 12 个月内,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
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大诚高新材料为阿科力参股公司,且法定代表人许大清先生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关联自然人朱萌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大诚高新材料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大诚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许大清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 年 01 月 09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 35-105 厂房一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
研发;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电池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
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大诚高新材料出售一批“环烯烃共聚物(COC)”,合同交易金额
为人民币 260.00 万元(含增值税)。
  四、《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购货方):无锡大诚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步加工生产出符合甲方要求的医药级粒料。加工成医药级粒料的全部加工费已包
括在上述价格与合同金额之中。本合同货物的实际购销数量以最终加工成的粒料
进行推算后进行结算。货物加工成粒料以后的包装袋和托盘由甲方负责提供,每
袋25千克,粒料包装袋设计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医药级粒料后,送达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无锡地区地点。具体交货日期,由甲
乙双方于当月5日前商议确定。乙方提前3天通知送货时间,甲方收到通知的当天
即与乙方确定送达地点及相关事宜。货物送达时,双方现场交接书面确认包装的
完整性和交接数量,并由甲方收货人员签收乙方送货单据。
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相关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要求。货物检验方法由双方协商并另
行书面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检验检测,之后在2个
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确认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货物质
量符合合同约定。
付清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甲方将本合同应付款项支付到乙方在本合同上所提供
银行账户。
任。乙方交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因乙方提供的货物不
符合约定或因质量问题没有一次性通过验收或货物最终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
即无偿换货并及时向甲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货物。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逾期
交货,应及时通知甲方。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鉴于目前国内环烯烃共聚物(COC)产品绝大多数为进口(日本企业生产)。
公司产品定价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在综合考虑市场开拓、产品包装、运输费用、
前期开发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因素后,参考进口同类产品售价后确定与关联方
的销售价格,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大诚高新材料签署《环烯烃聚合物(COC)购销合同》,为公司日常
经营行为,该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将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改善
公司的经营业绩。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未达到 300 万元且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无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 12 个月内,除已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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