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 ST宁科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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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93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中能)持有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股,且已被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   本次上海中能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 200,0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9.20%。
  ●   本次司法拍卖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
环节,拍卖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上海中能将不再持有
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股权结构、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
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
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
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
  (公告编号:临 2025-090)
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
(2025)粤 01 执 3369 号,将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14 时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14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变卖上海中能持有的公司股
份 20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二、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中能询证回复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致函上海中能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询证,现将核实情
况说明如下:
如存在相关承诺事项,上述股份被司法拍卖后该如何履行。
   上海中能回复:本公司不存在未执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保事项,上述股份被司法拍卖后该如何处理。
   上海中能回复:本公司持有贵司股份 200,000,000 股股票除了质押给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若上述股票被司法拍卖,拍
卖款将用于归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
卖涉及的交易细节,请提供“(2025)粤 01 执 3369 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上海中能回复:由于本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逾期无
力偿还,逾期本金 1,109,799,940.00 元,银行根据法律程序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持有贵司股份 200,000,000 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处置。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包括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2025)粤 01 执
   (二)相关诉讼的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上海中能的
《执行裁定书》(2025)粤 01 执 3369 号之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持有的公司(证券简称:ST 宁科;证券代码:600165;
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8,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28,000,000 股(含相应
分红)、28,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28,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28,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28,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32,000,000 股(含相应分红)
共计 200,000,000 股股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司法拍卖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拍卖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上海中能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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