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 23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6,030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39%。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后续办理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公司还将发布
相关提示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徐宇舟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就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
项的议案。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 1,00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由 401,000,000 股变更为 411,072,500 股。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陈伟和刘红生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 回 购 过户, 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完成 了股份 注销手续 ,公司 总股本由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章明顺等 4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 万股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51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1 年 6 月
股。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股份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51
元/股调整为 7.51 元/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股份数量由 973.25 万股调整为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81 名,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2,100 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张永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 1 名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进行
岗位调整,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8,800 股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对于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106,40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于因激励对象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进行岗位调整而回购注销 22,4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28,8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1 年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刘波和黄立军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28,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4 元/
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2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 购 过 户 , 并 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 完 成 了 股 份 注 销 手 续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姜剑一等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 355,04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355,04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过户,并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74,690,900
股变更为 574,335,860 股。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64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6,740 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共计 130,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30,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
股本由 574,335,860 股变更为 574,205,660 股。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 174,3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74,3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
户,并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74,205,660 股
变更为 574,031,360 股。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 142,8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42,8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
户,并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74,031,360 股
变更为 573,888,879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51 名,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18,290 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共计 127,7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27,750 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
由 573,888,939 股变更为 573,761,189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 1 名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进行岗位调整,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4,32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
回购注销,其中对于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37,52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于因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进
行岗位调整而回购注销 16,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54,32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完
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573,761,399 股变更为 573,707,109 股。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4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股票,回购价格为 8.94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195,44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33,6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4 元/
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 33,600 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 购 过 户 , 并 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 完 成 了 股 份 注 销 手 续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3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6,030 股;本
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6,45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二、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第五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 第五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
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于 35%; 元,较 2019 年增长 141.57%,高于 35%,
或者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平均增长率。
首次授予第五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
①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② 213 名激励对象考核得分为:S=100,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具体比例依据个人 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具体如下: ③ 20 名激励对象考核得分为:
④ 3 名激励对象考核得分为: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85>S≥70,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限售额度。 综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五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36 名激励
对象为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五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 240
人,其中 4 人离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3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6,03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9%。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授的限制
售的限制性股 数量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调整后)
(调整后)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1,101.94 214.963 19.51%
术(业务)骨干(共 234 人)
合计 1,155.14 225.603 19.53%
注:1、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按照公司 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
每股转增 0.4 股)进行调整后的数量,则“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相应调整。
后,将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3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第五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
和股份上市手续。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3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2,256,03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
限售、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解除限
售、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见》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