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0 人,可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28,720 股,占公司最新股本总数 127,952,000 股的 0.49%。
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
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办理 628,72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5 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姓名 国籍 职务 告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周波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00.00 4.00% 0.06%
何晓嫩 中国 财务总监 80,000.00 4.00% 0.06%
邵先飞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5,000.00 2.75% 0.04%
张玉辉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00 4.00%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1 人)
预留部分 380,103.00 19.01% 0.297%
合计 1,999,903.00 100% 1.56%
注: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99,903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 1,619,800.00 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26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80.99%;预留 380,103.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0.29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01%。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9.50 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二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
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
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
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明》。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19,800 股,已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0,103 股,已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需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000 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5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授权,根据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说明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营 业 收 入 为 761,637,261.70
期 增长率不低于 12% 元,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12.59%。公司层面业绩满足解
据为计算依据。 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
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
经考核,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
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性股票激励对象中,90 名激励
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为优秀、良好,满足 100%的解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除限售条件,对应首次授予第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
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 量为 628,720 股。
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
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提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为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
励对象在登记为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
审慎原则,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有 13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98,600 股。因此,最终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人数为
总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相关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需回购注销的
致公司截至本公告日的公司《章程》记录的总股本数量 127,952,000 股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所登记的总股本数量 127,976,000 股不一致。
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数量由 1,619,800 股调整为 1,571,800
股,首次授予登记人数由 95 人调整为 90 人。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0 人。
(二)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628,720 股。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票总量的比例
周波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00 32,000 40%
何晓嫩 中国 财务总监 80,000 32,000 40%
邵先飞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5,000 22,000 40%
张玉辉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80,000 32,000 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86 人) 1,276,800 510,720 40%
合计 1,571,800 628,720 40%
注:1、周波、何晓嫩、邵先飞、张玉辉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所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已按照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
内的考核结果相符,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共计 628,72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九、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