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股票简称:威力传动 股票代码:300904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inchuan Weili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 600 号)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八月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发行人声明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其他专业顾问。
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
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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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将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10,000.00 60,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
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
程序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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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
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
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 72,383,232 股的 30%,即不超过 21,714,970 股(含本数)。在前述范
围内,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
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
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
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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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
形发生。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202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
明及承诺事项”。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
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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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的有关内容,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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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0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
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3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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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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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预案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
威力传动、发行人、本公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票代码:
指
司、公司、上市公司 30090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指 威力传动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
股票、本次发行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预案、本预案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发行底价 指
易均价的 80%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指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股东大会 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技术词语释义
利用风力带动风机叶轮旋转,将风能转化为机械能,再转变
风力发电、风电 指
为电力的发电过程
可进行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场地、区域或范围,由多台风力
风电场 指
发电机组构成
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 将风的动能转化为电能的旋转装置,一般由发电机组、叶
指
组、风机、风电整机 片、风塔等组成
多个齿轮组成的传动部件,利用齿轮的啮合改变系统输出的
减速器 指
转速、扭矩及承载能力
属于风力发电机组一个重要部件,将风轮在风力作用下所产
增速器 指
生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并使其得到相应的转速的传动部件
机械加工 指 通过机械设备对工件的外形尺寸或性能进行改变的过程
即绿色能源,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能
清洁能源 指
源,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 指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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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瓦 ( kW ) 、 兆 瓦 电的功率单位,可用于衡量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单位
指
(MW)、吉瓦(GW) 换算为 1GW=1,000MW=1,000,000kW
装机容量 指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的总和
完成安装但不考虑是否具备并网发电条件的风电机组每年新
新增装机容量 指
增的装机容量
Bloomberg NEF,彭博新能源财经,一家能源领域行业研究
BNEF
机构
注:本预案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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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inchuan Weili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李想
注册资本:7,238.32 万元
A 股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威力传动
A 股股票代码:300904.SZ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 600 号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街 600 号
邮政编码:750021
联系电话:0951-7601999
公司传真:0951-7601999
公司网址:www.weili.com
电子信箱:ir@weili.com
经营范围:传动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控制系统及其零部件、机电设备及其
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加工、维修、检测服务;软件信息系统的
设计开发、销售、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在全球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以“双碳”目标为引领,
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支持体系,为风电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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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强大动力,政策体系从顶层设计到落地执行形成完整闭环,为行业发展构建
了长期利好的政策环境。
顶层设计层面,国家目前已将风能发电机装备及零部件制造列为战略性新
兴产业,《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亦明确“五兆瓦级风电
齿轮箱”为重点发展产品。这一政策定位不仅凸显了风电齿轮箱在产业链中的
核心地位,更通过技术指标引导行业向大功率、高可靠性方向升级。国家要求
推动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提升高端装备自主供给能力,系列政策支持为具备技
术积累的企业打开市场空间。
同时,政策组合拳破除补贴依赖,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配套措施,构建
“双碳目标-能源结构转型-产业技术升级”政策闭环。例如,国家能源局提出
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 60%左右,以硬性指标倒逼装机规模增长;国
务院“设备更新行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等政策,分别激活存量设备替换
需求与农村分散式风电市场,创造差异化增量空间。这些政策表明,风电行业
已从“补贴驱动”转向“政策+市场”双轮驱动,产业发展韧性增强,为企业提
供了可预期的长期增长环境。
全球及中国风电装机规模呈现出持续扩大的态势,行业增速显著,为风电
增速器市场奠定了坚实的需求基础,形成了“全球市场稳步增长、中国市场引
领风骚、技术迭代催生升级”的市场格局。
从全球市场来看,风力发电作为技术成熟、商业化前景明确的可再生能源
形式,装机容量保持稳定增长。根据 BNEF 数据,2024 年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
量达 121.6GW,较 2023 年增长 3.05%。随着全球向低碳经济的转变加速,对清
洁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风电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全球风能
理事会(GWEC)发布的《2025 全球风能报告》预计,2025-2030 年全球风电新
增装机容量为 981GW,平均每年新增装机容量 164GW,这一庞大的装机规模将直
接带动风电增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市场需求。
中国市场在全球风电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2024 年新增吊装容量 86GW,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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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升 11%,远超全球平均增速。其中,陆上风电占比 93.5%,仍是当前的主力
市场;海上风电占比 6.5%,虽然目前占比相对较小,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深远
海项目的推进,海上风电的发展潜力巨大。无论是陆上大型基地、海上深远海
项目,还是农村分散式风电,都需要配套增速器等核心零部件,这使得中国风
电增速器市场规模随着装机量的增长而迅猛扩张。据 QY Research 数据统计,
到 42.63 亿美元,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行业技术的不断迭代,也对风电增速器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大功率机型
的普及、效率提升的需求,要求增速器具备更高的可靠性、精密性,这推动着
产品不断升级,同时也促使市场份额向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集中。公司深耕风
电精密传动领域,凭借其在技术和工艺上的优势,有能力满足市场对高端增速
器的需求,在市场增长的浪潮中抢占更多份额。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于 2024 年开启“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建设,建成后将成为我国
西部地区唯一大型风力发电增速器研发生产基地。该项目技术难度高、研发投
入大、投资规模大,且受公司阶段性经营成果未达预期等影响,公司资金积累
不足,当前面临较为显著的资金缺口压力。通过再融资,公司能够获得充足的
资金支持,将有力保障“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的建设与落地。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成为公司在风电创新研发及生产制造领域迈出的关
键一步。不仅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增速器产能,满足市场对增速器的大量需
求,还将推动风电产业链技术升级和生产制造智能化发展,持续助力“双碳”
目标的达成。同时,作为北方地区最大的风电增速器研发生产基地,公司将在
西部地区树立起行业标杆,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
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司业务切入增速器领域奠定坚实的基础。
风电增速器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从前端的设计开发到中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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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组装再到后端的测试维护,均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匹配研发、生产及运营
的需要。在研发方面,由于行业技术壁垒较高且技术迭代较快,大额研发支出
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具备了行业领
先的技术与工艺,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需要不断加大研
发投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以满足市场对增速器不断升级的需
求。生产方面,随着公司增速器业务的开展和未来市场需求的增长,现有的生
产设备和厂房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的需要,且因生产设备及产品自身体积较大,
公司需新建大面积厂房及配置专用高端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能,降低生
产成本,实现规模化生产,固定资产支出较大。
当前行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主机厂对风机优质零部件的需求迫切。通过
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可进一步实现产能扩张、技术升级,满足主机厂新型机组
适配、批量采购需求,可进一步绑定头部客户,巩固“技术-订单-产能-利润”
正向循环,形成较高的市场壁垒。加大对风电齿轮领域的投入,有助于公司提
升主营业务的发展潜力,实现业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
有力支撑。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将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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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
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公司
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将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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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上市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
销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
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
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2,383,232 股的 30%,即不超过 21,714,970
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
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
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
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
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股份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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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
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
比例共享。
(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10,000.00 60,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
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
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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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
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披露。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李阿波先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阿波、李想先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李阿波与李想系父子关系。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李阿波和李想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分别为 3,528.00 万股和 1,512.00 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4%和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2,171.49 万股(含本数),若按发行数量的
上限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占比稀释为 53.56%,李阿波、李想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本公司将依法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
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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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
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10,000.00 60,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
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
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
本次募投项目“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投资总额为 200,000.00 万
元,拟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50,000.00 万元,完全达产后年新增风电增速器产
能 2,000 台。本次募投项目拟充分利用公司研发的生产技术与工艺,建设风电
增速器智慧工厂,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效率、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持续
巩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
本项目拟募集资金投资人民币 50,000.00 万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预
计将形成年产 2,000 台风电增速器产能。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200,000.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66,8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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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1,328.78 万元,预备费 3,337.20 万元,建设期利息
项目建成达产后,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效率、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
占有率,持续巩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预计可
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公司已取得宁(2023)西夏区不动产权第 0229118 号不动产权证书,所涉
土地使用面积约 206,310.87 平方米,可以满足本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1)备案情况
公司“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项目已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2306-640901-89-01-957275。
(2)环评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银审服(环)函发[2024]48 号
《关于同意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本次募投项目
“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为“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的子项
目)。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以进一步优化公
司资本结构,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持续抗风险能力及盈利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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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一)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
近年来,中国风力发电行业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
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风力发电行业发展与创新,《自然资
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
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现
代能源体系规划》《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
动”的通知》等产业政策为风力发电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广阔的市场前
景,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风力发电作为发电领域的主力军,具有清洁环保,可再生利用的特点,在
“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风力发电行业将长期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
步伐。在政策的推动下,海上和陆上大兆瓦风力发电机相继实施,大功率增速
器增加了整机的发电能力,高功率密度增速器降低了用户机组的建造成本。增
速器作为发电机组的核心部件,是影响整机结构和成本的关键点,公司增速器
采用多分流形式,大大降低了产品的重量,极大地降低了整机的成本,提高发
电量,增大风场能源利用率,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作为风电场的上游企业,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推动公司新产品的研发
生产,拓展与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公司产品定位清晰,能够满足风电产业链技
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提高发电量,以及增大风电场能源利用率的行业发展
趋势,本次募投项目将有利于公司抓住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遇,提
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所处的风电零部件制造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面覆盖的广度
及深度较大,需要保持常态化的技术革新、产品创新,对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
需要长期持续的投入研发资源,以此推动产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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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积累了 20 余年齿轮箱研发和制造经验,具备强大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能
力,自主研发能力强,通过技术积累与行业应用实践,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自主
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体系,具备增速器的研发生产能力。
公司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在保障公司原有
产品业务增长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在
新产品研发的同时,将进一步深入对接客户需求,为产品的迭代升级提前做好
准备,增强客户黏性,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风电整机加速向大功率迭代、齿轮箱可靠性要求日益提升的行业变局
下,公司作为国内风电齿轮传动领域核心参与者,亟需通过前瞻性技术研发与
规模化产能布局,构筑难以复制的竞争护城河。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将迎合公司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的需
求,完成增速器产品的研发与规模化生产,提升风电增速器解决方案能力,帮
助公司进一步加强持续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从而保持市场较为领先的
优势。通过技术壁垒构建与产能规模突破的双重驱动,公司将在风电平价上网
时代持续领跑,为我国风电产业链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跨越贡献核
心力量。
公司作为银川市优秀民营企业之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起到示范作用。
公司新项目的实施,可以给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从而拉
动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公司新型厂房的建设,为职工提
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工作质量,搭建良好的成长平台;公司
产品结构的更新及产品技术的迭代,能够推动上游供应商的产业升级,为绿色
能源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公司规模的壮大与业务的扩展,能够
帮助公司扩大纳税份额,努力争当纳税先进企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我国西部地区唯一大型风力发电增速器研发
生产基地,以解决目前行业陆上大功率增速器配套的需求,促进西北地区重型
装备产业链的发展。区域化“三新”产业倍增效果明显,有力推动产业集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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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带动本地区智能制造的大型铸件、工业锻
件、轴承齿轮、机械加工以及配套的产品包装、物流运输、润滑油、热处理、
服务业等行业的快速协同发展,促进清洁能源和装备制造产业的联通融合。同
时公司生产经营绿色高效、销售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就业税收持续稳定,将
作为银川市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点和贡献点。
(二)补充流动资金
近年来,伴随着公司相关产品产能的提升,以及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
的建成与投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也随之提
高。因此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持续、健康
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纵深推进能源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
举措,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政策层面也
将持续推进支持建设,如:发改委发出的《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
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填补风电光伏等领域发电
效率标准和老旧设备淘汰标准空白,为新型产品设备更新改造提供技术依据;
国务院发出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 年)》提出大幅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水平,建设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以沙滩、戈壁、荒漠地区为重
点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工信部等发出的《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
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通过 5-8 年时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供给能力不断提
高,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备满足 12 亿千瓦以上装机需求。
随着“十四五”规划、“碳达峰”和“碳中和”等政策的推出,可再生清
洁能源发电成为了中国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布局点,国家政策层面也将
持续推进支持建设,未来行业的发展环境将持续向好,主要政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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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颁布时间 颁发机构 文件名称 相关政策内容
提出要强化规划管控,统
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
布局;厉行节约集约,提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月 部 强部门协同,优化海上风
理的通知》
电项目用海审批;坚持生
态用海,加强海上风电项
目用海监管。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
国家发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月 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
门 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上风电集群化开发。
提出通过加强规划管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
月 局 流程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电网项目建设。
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
放 分 别 降 低 2.5% 左 右 、
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
费 占 比 达 到 18.9% 左 右 ,
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
月 行动方案》 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
约 1.3 亿吨。2025 年,非
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
约 5000 万吨标准煤、减排
二氧化碳约 1.3 亿吨,尽
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
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
提出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
提 高 到 55%左 右 。 风 电 、
太阳能发电量占全国发电
月 局 见》 天然气消费稳中有增,非
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
比 重 提 高 到 18.9% 左 右 ,
终端电力消费比重持续提
高。
国家发改 “十四五”期间,在具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
委、国家 条件的县(市、区、旗)
月 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
农业农村 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
动”的通知》
部 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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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颁布时间 颁发机构 文件名称 相关政策内容
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 20 兆
瓦,探索形成“村企合
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
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
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
“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
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
开发利用新格局。
将 “ 3.0 兆 瓦 以 上 风 电 用
月 委 (2024 年本)》
业。
支持大容量风电机组由近
(海)及远(海)应用,
重点探索新型漂浮式基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 础 、 ± 500 千 伏 及 以 上 电
月 局
范的通知》 机 15 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风
电机组等技术应用,并推
动海上风电运维数字化、
智能化发展。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 15 年或
单台机组容量小于 1.5 兆
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
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
月 局 管理办法》
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
运营,提出要对场内风电
机组、配套升压变电站、
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
更换或技术改造。
电量要达到 3.3 万亿千瓦
时左右。“十四五”期
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
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
的 占 比 超 过 50% , 风 电 和
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国家发改
月 发展规划》 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规
门
模化开发,在西南地区统
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
在中东南部地区重点推动
风电和光伏发电就地就近
开发,在东部沿海地区积
极推进海上风电集群化开
发。
月 委、国家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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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颁布时间 颁发机构 文件名称 相关政策内容
能源局 亿千瓦以上的目标。要加
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
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
光伏基地建设,促进新能
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
合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
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引导
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
电力。
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
电,全面推进风电和太阳
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
量发展,优先就地就近开
发利用,加快负荷中心及
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
布式光伏建设,推广应用
低风速风电技术。在风能
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
国家发改
月 系规划》 整装开发条件、符合区域
能源局
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地
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
发电集中式开发,加快推
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
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
基地项目建设,积极推进
黄河上游、新疆、冀北等
多能互补清洁能源基地建
设。
到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
费 比 重 达 到 20% 左 右 , 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
比 2020 年下降 13.5%,单
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
排放比 2020 年下降 18%,
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
础;到 2030 年,非化石能
源 消 费 比 重 达 到 25% 左
月 案》
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年前碳达峰目标。大力发
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
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
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
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
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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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颁布时间 颁发机构 文件名称 相关政策内容
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
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
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
水能、地热能、海洋能、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 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
月
体系的指导意见》 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
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
电、光伏发电发展。
综上,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地,为本次募投项目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
境,有助于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化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风力发电机增速器是风力发电机组中机械动力传递的核心装置(为主要承
载部件),其设计、加工、装配有很高的要求,在保证可靠性高、寿命长的条
件下需要实现体积小、重量轻、维修方便等要素。
增速器制作工序繁杂,每个部件在组装前都需要先进行多重工序,在增速
器设计时需考虑风机的实际工况,根据载荷谱,对增速器零部件进行系统的精
确计算和分析,并模拟实际工况进行严苛的验证试验,如加速寿命试验、各种
极限载荷工况试验、齿向载荷分布试验、低温试验等。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预测,风电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
间,且该行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潜在竞争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进入到该领域
并形成规模效应。
另外,公司拥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户资源。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保
持全国前列,主要客户基本为风机制造商前十大企业,公司已经和国内主力风
电制造厂商在风电领域形成紧密的供求合作关系,具备风电增速器市场发展基
础,目前公司风电增速器业务已与金风科技等头部企业建立合作。基于此为本
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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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产业
属于“6、新能源产业”之“6.2、风能产业”之“6.2.1 风能发电机装备及零
部件制造”为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的先进性至关重要,从产品的设计、
装配到验收完成的每个环节都需要获得技术的支持,因此对于企业的研发能力、
技术水平及相关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公司积累了 20 余年齿轮箱研发和制造经验,
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强。
减速器与增速器的生产研发具有协同性,公司自设立起便深耕精密传动领
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拥有较为成熟的业务技术和较强的设计研发能
力,先后参与起草国家标准 1 项,行业标准 3 项。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共拥有有效专利 20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1 项,实用新型专利 159 项,外观设
计专利 14 项。基于公司丰富的技术积累,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
展提供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支熟悉行业和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的管理团队。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较为稳定、忠诚度较高,并且均具有在风
机零部件制造行业工作多年的经历,对行业产品技术及发展趋势具有深刻理解,
不仅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还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核心团队的稳定也确
保了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并能够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研发技术水平。
同时,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在多年专业化经营过程中,建立
了成熟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管理和激励机制。为推动风电增速器的研发进
度,公司已聘请具有 20 多年设计研发齿轮箱经验的专家,履历与经验丰富,同
时风电增速器主要研发人员均具有多年的行业经验。
公司优质的管理团队、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以及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
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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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规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具有
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将成为我国西部
地区唯一大型风力发电增速器研发生产基地,有助于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及盈利
能力,实现规模效应,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持续巩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
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及盈利能力,
实现规模效应,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伴随着上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水平将得到提高,能
够有效提升公司在风电齿轮传动设备领域的市场地位,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
可靠的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一
定的时间,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
的摊薄。伴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效益实现,公司未来的盈利能
力将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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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融资将使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始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
投资项目带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得以增加,从而改善公司的现金流
状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
平,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保证经营活动平稳、健康进行,降低公司经营
风险,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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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
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
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将提高公司增速器生产能力及盈利能力,丰富产品结构,有助于公司提升
客户服务效率、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持续巩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
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收购,本
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和资产不存在整合计划。
(二)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将有所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修
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东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李阿波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李阿波先生、李想先生,李阿
波与李想系父子关系。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李阿波、李想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分 别 为 3,528.00 万 股 和 1,512.00 万 股 , 分 别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8.74% 和
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2,171.49 万股(含本数),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测
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公司表决权股份占比稀释为 53.56%,李阿波、李想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
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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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
后,公司若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五)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项目实施后将增
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
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公
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风力发电增速器的生产
规模,增强规模效应,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伴随着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水平将得到提
高,持续巩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为公司进一
步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一
定的时间,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
的摊薄。伴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效益实现,公司未来的盈利能
力将逐步提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逐步
投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逐渐提升。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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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投入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投资项目带来的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得以增加,从而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
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
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资
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因
本次发行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也
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76.94%。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进一步扩大,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财务
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增加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的情
况,也不会导致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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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经营风险
上游供应商传导,公司利润空间受压,影响了公司整体的盈利空间。此外,在
风机大型化趋势及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下游客户为进一步提高风机效率、降低
成本,要求上游供应商配合实施改型,同时对上游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载荷要
求、质量要求,风电行业供应链中的产品需要较长的设计、开模及验证周期,
影响了整体主机吊装进度,对公司产品交付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同时,2024 年
度,考虑为增速器智慧工厂储备人才,公司新增约 400 名员工,导致工资及福
利费用上升,期间费用增加,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了一定影响。综合上述因素
影响,公司 2024 年度未能实现盈利。
若影响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持续,如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下行、风电行
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产品或原材料供需情况严重失衡,则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下滑。
公司主要客户为风机制造商,受风电行业集中度较高影响,公司主要客户
也呈现一定的集中性。若公司未来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新客户拓展及维护不力,导致公司无法持续获得客户订单,可能对公司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业务和产品进一步丰富,增速器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
关厂房、设备、人员、资金等各方面投入显著提升,且本次募投项目计划进一
步募资以支持业务扩张,公司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将持续加大,对公司经营层的
专业管理水平、各部门和业务间的协同配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
能有效应对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挑战、无法充分发挥各业务单元的协同效
应,将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和经营成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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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凭借较优的产品质量、较高的行业知名度、较好的客
户服务和良好的客户基础,在行业内已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但是若未来同行
业竞争者扩大产能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产品竞争加剧,行
业整体利润水平下降。此外,如果现有行业内企业不断通过技术革新,取得产
品和技术的领先优势,或者发行人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变化,不能持续优化产品
结构、提高技术水平,不能在产品开发前沿和产品应用领域保持持续的竞争优
势,则有可能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下降、经营效益下滑。
随着下游风电行业及风电减速器、增速器行业的不断发展,如果行业主流
技术出现更新迭代,且公司技术研发未能及时跟进、研发方向不符合行业发展
趋势、在研项目或新产品研发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
新产品开拓上无法保持竞争力,公司可能丧失技术领先优势,对公司未来业绩
持续增长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受风电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风电产业链下游降本压力向上游供应商
传导,公司利润空间受压,影响了公司整体的盈利空间和毛利率水平。公司销
售毛利率有所波动。公司毛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变动、原材料成本
变动及规模效应带来的固定成本摊薄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发生行业波动、竞争
加剧、技术更迭、生产成本上涨、产品销量下降等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不能在
市场开拓、产品性能、成本控制等方面保持相对竞争优势,公司可能面临毛利
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例呈增长趋势。如果下游行业发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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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
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76.94%。如果公司持
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客户未能及时回款,进而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
作好偿债安排,可能使公司正常运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公司业务的持续发
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一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
境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
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将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
建设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公司净利润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
长,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以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也将随之增加,这将增
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释放、实现收入均需要一
定时间,存在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资项目投产后,公司的生产能力将大幅提升,该项目投产后,能否
顺利开拓市场并消化新增产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投资的收益。尽管公司已对
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对项目的市场、技术、财
务等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预测分析,但如果后期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
或者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市场,将存在产能扩大而导致的销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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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
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及注册批复,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
(五)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
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
国内外政治形势、行业景气程度、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
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
价波动及今后股市可能涉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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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 号)等最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该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该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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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经营;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
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
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任意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以现金方
式要约回购股份的资金视同为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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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至本预案出具日,
公司上市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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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 7,310.71 万元,占最近三年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 274.56%,超过 30%,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合并报表下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年份 现金分红金额(万元) 占比
(万元)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万元) 2,662.7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274.56%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
司总股本 72,383,2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4.5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 32,572,454.40 元(含税)。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发现金股利 40,534,609.92 元(含税)。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公司现金分
红的条件之一为: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鉴于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不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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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
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后续业务发展支出及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为公司
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未来,待公司符合利润分
配相关条件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
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进
行利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 2022 年末、2023 年末及 2024 年末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14,144.23 万
元、14,628.28 万元和 7,619.84 万元,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及项目
建设资金需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中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回报意识,充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利分配政策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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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结合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
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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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
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任意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以现金方
式要约回购股份的资金视同为现金分红)。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东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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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
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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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
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调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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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
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
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
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
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
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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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
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股(含本数)。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
行数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股票股利分配、员工持股计划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股东的净利润为-2,954.9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11,643.15 万元。假设以下三种情况:(1)公司 2025 年亏损,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净利润与 2024 年度保持一致;(2)公司 2025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净利润均达到盈亏平衡;(3)公司 2025 年实现
盈利,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净利润与 2023 年度一致;
资产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
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项目
/2024.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7,238.32 7,238.32 9,4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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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60,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股) 21,714,970
假设情形 1:2025 年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净利润与 2024 年度保持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954.97 -2,954.97 -2,954.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1,643.15 -11,643.15 -11,643.15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1 -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1 -0.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4 -4.15 -3.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61 -1.63 -1.55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1.61 -1.63 -1.55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4.74 -16.36 -14.34
率(%)
假设情形 2:2025 年实现盈亏平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954.9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1,643.15 - -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61 - -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1.61 - -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4.74 - -
率(%)
假设情形 3:2025 年盈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前后净利润与 2023 年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954.97 4,120.14 4,120.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1,643.15 725.54 725.54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58 0.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58 0.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74 5.51 4.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61 0.10 0.10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1.61 0.10 0.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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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4.74 0.97 0.86
率(%)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为盈利状态,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
司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
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
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
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四、董事会关于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中“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和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专用减速器、增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包括风电偏航减速器、风电变桨减速器、风电增速器,连续多年在国内风电减
速器市场中占据前列位置。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需要,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生
产能力,公司本次拟建设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建成达产后,将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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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力发电增速器的生产规模,增加公司增速器生产能力及盈利能力,丰富产
品结构,有助于公司提升客户服务效率、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持续巩
固公司在国内风电齿轮传动设备领域较为领先的地位。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支熟悉行业和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的管理团队。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较为稳定、忠诚度较高,并且均具有在风
机零部件制造行业工作多年的经历,对行业产品技术及发展趋势具有深刻理解,
不仅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还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核心团队的稳定也确
保了公司的快速发展壮大,并能够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研发技术水平。
同时,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在多年专业化经营过程中,建立
了成熟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管理和激励机制。为推动风电增速器的研发进
度,公司已聘请具有 20 多年设计研发齿轮箱经验的专家,同时风电增速器主要
研发人员均具有多年的行业经验。考虑为风电增速器智慧工厂项目储备人才,
公司 2024 年新增约 400 名员工。
公司深耕精密传动领域二十余年,凝聚了行业优秀人才,持续投入技术研
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自主研制多种型号风电偏航减速器、风电变桨
减速器、风电增速器产品,能够适应不同风力资源和环境条件,连续多年在国
内风电减速器市场中占据前列位置。
减速器与增速器的生产研发具有协同性,公司自设立起便深耕精密传动领
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拥有较为成熟的业务技术和较强的设计研发能
力,先后参与起草国家标准 1 项,行业标准 3 项。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
司共拥有有效专利 20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1 项,实用新型专利 159 项,外观设
计专利 14 项。基于公司丰富的技术积累,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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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拥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户资源。公司在风电减速器市场份额位居全国
前列,主要客户基本为风机制造商前 10 大企业,公司已经和国内主力风电制造
厂商在风电领域形成紧密的供求合作关系,具备风电增速器市场发展基础。
依托公司优秀的客户基础和市场拓展能力,目前公司增速器产品已批量供
货,2024 年度以来风电增速器已形成规模性收入。公司将继续推进风电增速器
业务进展,借助本次募投项目,推动经营业绩提升,为公司发展筑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
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以及业务领域的逐渐扩大,公司将积极完善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
升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速推进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作,力争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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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效益。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弥
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三)持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加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
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效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规划。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投资回
报。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体系建设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股
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股东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分别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
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盈利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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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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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越
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
程序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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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