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北京星网
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星网宇达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6 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835,312 股,发行价格为 37.8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71.6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90044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计投入金额
合计 68,600.00 58,658.37 21,237.45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终止
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无人机产业化项目”, 并将该部分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
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
下: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银行的操作要求,人员
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
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
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
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房公积金
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
垫付。
(三)公司采用预存模式,通过商旅平台对员工的差旅需求进行集中管理,与供
应商定期对账,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费用的支出,若按项目与供应商通过多
个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可操作性较差。
(四)募投项目涉及从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时,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能限制,
需要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海关进
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
户直接支付。
因此,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
率,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在“无人机系统研究院项目”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拟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该募
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通过商旅平台支付的差旅费用、境外购置设
备、材料等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定期对该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
付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相关自有资金账户,
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以自有资
金垫付。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建立募投项目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统计以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自有资金支
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
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
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
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期定期将
该部分款项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该举措有助于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
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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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钊 王金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