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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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
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
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
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每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何时点最高交易余额,按照上述第(一)
                                 (二)
(三)项的金额标准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对于未
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如
需)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
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
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根据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层、审计部及
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
等。
  (六)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并会
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
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和本人使用的计算
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五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
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
预警,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
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涉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
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币
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
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种
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
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
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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