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5-021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八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由执 依据《公司
行本行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 法》第十条、
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行的法 第九十五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时法定代 第(八)项、
人。 表人由新任董事长接任。法定代 《上市公司
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 章程指引》
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 第八条修改
有关规定执行。 表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依据《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法》第十一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 条、《上市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 公司章程指
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 引》第九条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修改表述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
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依据《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法》第一百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
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 二十一条以
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审计及消费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者权益保护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 委员会取代
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会,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 除监事表述
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
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
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 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
依据《公司
根本,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持 服务为根本,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法》第一百
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为股 活动,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
二十一条以
东创造最佳回报,同时为当地农村 价值,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同
审计及消费
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 时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
经济协调发展。本行坚持支农支小 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
委员会取代
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明确“三 展。本行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
监事会,删
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 位和发展战略,明确“两会一层”
除监事会表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 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
述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 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级
内容。 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依据《公司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
法》一百四
十七条修改
标明面值。 记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表述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 依据《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第一百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四十三条第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二款、《上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市公司章程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指引》第十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七条修改表
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述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
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
依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实施
法》第一百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 六十三条第
为本行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一款、《上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的人 市公司章程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本行可以为
提供任何资助。 指引》第二
他人取得本行的股份提供财务
十二条新增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表述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议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 依据《上市
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
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章程指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条修改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述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引用序号
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 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
议通过。 股东会决议通过。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因引用序号
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 改
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 (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 (六)项规定的情形的,本行合
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
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五款修改表
述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
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 年以
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依据《公司
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法》第一百
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六十条新增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另有规 表述。
让。 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公司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法》第一百
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 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 二十一条以
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 审计及消费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者权益保护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 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委员会取代
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 监事会,删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除监事表述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依据《公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 法》第一百
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二十一条以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审计及消费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者权益保护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委员会取代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事会,删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监事表述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章程》规定,在本行中设立中国
程》规定,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
共产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 依据《公司
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
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其 法》第一百
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二十一条以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
书记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 审计及消费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委员会取代
理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监事会,删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除监事会表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述
按规定设立纪委。本着有利于加
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
强党建工作的原则,建立党的工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三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 依据《公司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 法》第一百
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二十一条以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行 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审计及消费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 是:…… 委员会取代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 监事会,删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 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 除监事会表
权;…… 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述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二十一条以
第三十七条 ……党委应当结合企 第三十八条 ……党委应当结合
审计及消费
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 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
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高级
委员会取代
管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管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监事会,删
除监事会表
述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四十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本行的经营等进行监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三)对本行的经营等进行监督, 所持有的股份;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依据《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法》第一百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
一十条、《上
有的股份;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
指引》第三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本行的会计
十四条修改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本行
表述
财务会计报告;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产的分配; 可能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收购其股份;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行拒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
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本行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依据《公司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法》第一百
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一十条、
《上
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指引》第三
求予以提供,相关资料工本费由股 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 十五条修改
东支付。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表述
供,相关资料工本费由股东支
付。
第四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
第四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
所购买取得本行 5%及以上股份 依据《公司
购买取得本行 5%及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本行应及时向国家金融 法》第一百
东,本行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
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股东资格;在 二十一条以
理机构申报股东资格;在未获得国
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审计及消费
批准之前,股东持股超过 5%以上 者权益保护
东持股超过 5%以上部分的表决权
部分的表决权及董事提名权应 委员会取代
及董监事提名权应当受到限制,对
当受到限制,对因不符合股东资 监事会,删
因不符合股东资格未能获批的股东
格未能获批的股东股权应当限 除监事表述
股权应当限期转让。
期转让。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质影响的除外。审计及消费者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
依据《公司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法》第一百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
二十一条以
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者权益保护
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 请求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委员会取代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监事会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或者本章程规定,给本行造成损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
讼。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
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
依据《上市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公司章程指
职责,确保本行正常运作。人民
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六条新增表
裁定的,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
述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务:……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不得退股;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
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
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 依据《公司
担赔偿责任;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法》第二十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
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 三、《上市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公司章程指
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引》第四十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述;依据《公
(六)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
责任; 司法》第一
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
…… 百二十一
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六)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 条,删除监
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
人参加股东会,但代理人不得为 事表述
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
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
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人、所提名董事以外的人员。本
(七)本行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
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
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
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会;
监管规定并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董
(七)本行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
事和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
对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
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
符合监管规定并依法加强对其
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
提名的董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
整;
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本行章程规定和监管要求
及时进行调整;……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五十一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
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 第五十二条 本行对单个关联方
净额的 10%,且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
净额的 15%。 末资本净额的 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本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 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
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且 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
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0%。 额的 15%。
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 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 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
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
本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
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 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
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本净额的 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总额 净额的 50%。
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 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 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
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本行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与
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
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与其开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
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业业务的相关规定。对单个关联
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 方的授信余额及单个关联法人
关规定。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 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
及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 信余额总额,应同时符合监管部
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应同时符 门及本行对授信限额的其他规
合监管部门及本行对授信限额的其 定。
他规定。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五十五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
份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
东和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
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
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国
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
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
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一)拥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
(一)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
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
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押的,应当事前向本行董事会申
应当事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 依据《公司
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
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 法》第一百
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
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 二十一条以
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
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 审计及消费
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 者权益保护
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 委员会取代
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 监事会,删
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
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除监事表述
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
……
(三)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
(三)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
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
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
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和派出董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中,
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
本行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
制。其中,本行大股东质押本行
所持股权总数的 50%时,大股东及
股权数量超过所持股权总数的
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不得行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
的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体 第六十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
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据《公司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法》第五十
计划;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薪 九条、第一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酬事项; 百一十二
监事的薪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 公司章程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引》第四十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条修改表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本作出决议; 述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议;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
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式等事项作出 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议; (九)审议批准为股东、实际控
(十)修改本章程;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十一)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 项;
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审议批准为股东、实际控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 项;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变更募集资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金用途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
持股计划; 会议事规则;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股份作出决议;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应的法律责任。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依据《公司
时; 2/3 时;
法》第一百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
二十一条以
本总额的 1/3 时; 股本总额的 1/3 时;
审计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
委员会取代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2 以 (五)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改表述
上外部监事向董事会提议时; 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 (六)1/2 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
董事提议召开时; 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1/2 以上外部 保护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依据《公司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法》第一百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十一条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审计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委员会取代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及
监事会,修
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意。
改表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六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反馈意见。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关股东的同意。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依据《公司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法》第一百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东的同意。 二十一条以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计及消费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者权益保护
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委员会取代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改表述
护委员会提出请求。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知的,视为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
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
护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六十九条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保护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依据《公司
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 法》第一百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十一条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审计及消费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者权益保护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取代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监事会,修
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 改表述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第七十条 对于审计及消费者权
第六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二十一条以
益保护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审计及消费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者权益保护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委员会取代
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修
改表述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第七十一条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 二十一条以
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保护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审计及消费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者权益保护
本行承担。
行承担。 委员会取代
监事会,修
改表述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七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
第七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本行提出提案。 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依据《公司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法》第一百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二十一条、
时提案的内容。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则》第十五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条修改表述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加新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职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系; 依据《公司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法》第一百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所惩戒。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第八十六条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修改表述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益的本行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有权益的本行股份比例在 30%及
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以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进行表决。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
制进行表决。不采取累积投票方
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
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七十六条 本行提名并选举董事、
监事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七十七条 本行提名并选举董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 事的方式和程序为: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可以分别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 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
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 员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持有
监事的建议名单;持有或合计持有 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
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 候选人;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
股东可以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但 总数的三分之一。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二)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
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 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
依据《公司
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 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
法》第一百
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十一条以
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者权益保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护,删除监
(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监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事表述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二)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 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 人有足够的了解。
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 (五)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
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逐一进行表决。董事提名的相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或符
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 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
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
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更换。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五)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
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
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
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依据《公司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
法》第一 百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行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删除监事表
员应当列席会议。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述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及消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主持。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 依据《上市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及消费者权 公司章程指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名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二条,修改
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成员履行职务。 表述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人推举代表主持。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依据《公司
第九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法》第一 百
第八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二十一条以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含审计及消 审计及消费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监督情 者权益保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况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 护,结合本
出述职报告。 行实际情况
修改表述
第九十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 第九十一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 依据《公司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 法》第一 百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删除监事表
说明。 释和说明。 述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录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席会议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姓名; 依据《公司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法》第一 百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删除监事表
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述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依据《公司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法》第一 百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删除监事表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 述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久。 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依据《上市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条修改表述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依据《公司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法》第一 百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酬和支付方法; 删除监事表
案; (四)本行年度报告; 述
(五)本行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 (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 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根据本行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章程的修改; 表述
(六)本行发行债券或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罢免独立董事; (六)本行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七)罢免独立董事;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八)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
事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决。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根据本章 依据《公司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根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法》第一百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二十一条以
议,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取代监事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会,删除监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表述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依据《公司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法》第一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二十一条以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取代监事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删除监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 事表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 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结果。
依据《公司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 法》第一百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二十一条以
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新任董事的任职
起计算,新任董事的任职资格需 取代监事
资格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
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会,删除监
核。
事表述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的;
(三)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五)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 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
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 (二)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董事情形的人员;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依据《上市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公司章程指
逾 3 年;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引》第九十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九条,结合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本行实际情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五)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况完善表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
年;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
(八)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 条件的其他人员。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 本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 的,本行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人责任的除外; 职。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的;
(十)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
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十一)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督管
理机构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
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十二)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
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
核准的;
(十三)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
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
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四)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
本行 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
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
权净值;
(十五)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
位合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且从
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
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六)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
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
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
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
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七)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
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
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
和精力的情形。
(十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九)不具备中国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本行近亲属的定义由本行参考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本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
行解除其职务。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设职工代表
董事 1 名。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行不设职工代
的财产;
表董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
义开立账户存储;
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
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账户存储;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
接或者间接与本行订立合同或
他人提供担保; 依据《公司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法》一百八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
或者进行交易; 百八十四条
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修改表述
的除外: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并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司章程的规定,本行不能利用该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商业机会。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行利益;
告,并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董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业务;
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八)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本行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 依据《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下列勤勉义务和职责:…… 法》第一百
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
(十)应当如实向审计及消费者 二十一条以
勉义务和职责:……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及消费者 取代监事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审计及消 会,修改表
监事行使职权;……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行使 述
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执行本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 依据《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法》第一百
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 九十一条修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承担赔偿责任。 改表述
赔偿责任。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行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
的提名及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
提名及选举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则:……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
(一)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
员会、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 依据《公司
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
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 法》第一百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 审计委员会
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提 取代监事会
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职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响其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候选人。……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 第一百三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必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赋予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外,尚具有 任独立董事:
以下特别职责和权利: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附属企业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 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会关系;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
大会;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偶、父母、子女;
依照《上市
利;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
公司章程指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引》第一百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在本行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二十七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其 配偶、父母、子女;
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本 (四)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
独立董事管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理办法》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 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条修改表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五) 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
述
过半数同意。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本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行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常行使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和理由。 人员;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行全体独立董事 (六)为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承诺的方案;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或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者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
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述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本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
企业的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九)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
行、本行主要股东、本行高级管
理层控制或可通过各种方式对
其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
职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审计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
本行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予 《上市公司
以罢免: 独立董事管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 理办法》第
辞任的; 考同行业及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本行实际情
会会议; 况新增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
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情形。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本行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本
行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行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审计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罢免独立
董事的议案应当由审计及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全体委员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 《上市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及消费 独立董事管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股东会 理办法》第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议召开前 1 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 考同行业及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 本行实际情
董事职务。
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 况完善表述
知。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
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
事有权在股东会表决前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
该意见于股东会会议召开 5 日前
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股
东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独
立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
后进行表决。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就
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
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
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依据《上市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独立董
(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事管理办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法》第三十
要求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的事项 三条,并参
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考同行业及
况; 本行实际情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本 况新增
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
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
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 15 名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设董 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 3 名, 根据本行实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设董事长 1 表述
(含独立董事)组成。 名。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除
上述职权外,还须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 依据《上海
董事会决定本行重大问题应事 证券交易所
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可以授权下 上市公司自
职责。 第 1 号——
本行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 规范运作》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2.2.4 新增
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变更或者剥
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 设战略发展及三农金融服务委
战略发展及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 员会、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依据《江苏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 员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农村商业联
薪酬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其中审计及消费者 有限公司章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 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对 程》修订
任。…… 股东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负
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发展及三
依据《公司
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对本行
法》第一百
三十六条新
究以及三农业务的战略规划、监
增
督实施和评估。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风险及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定本行的 依据《公司
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 法》第一百
管理程序,接收一般关联交易备 三十六条新
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等关联交 增
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事项。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委
员会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
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
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 依据《公司
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 法》第一百
施;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十六条新
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 增
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
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
条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依据《公司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法》第七十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条、第一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百三十六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条、第一百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三十七条、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上市公司
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第一百三十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五条、《上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市公司独立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董事制度》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新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增、完善表
成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
述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成员。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及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构,除履行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的一般职责外,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参考同行业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情况新增
讼;
(七)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
营理念、价值准则并制定符合本
行情况的发展战略;
(八)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
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九)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督促整改;
(十)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督;
(十一)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二)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评价;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员会负责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
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指导和督
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
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
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
工作进行监督与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
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 依据《公司
度至少召开四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括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 法》第一百
事。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删除监事表
行长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 董事。 述
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 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后 10 日内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临
日内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时会议:
(一)党委会议提议时; (一)党委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依据《公司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法》第一百
提议时; 股东提议时;
二十一条以
(四)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取代监事
(六)监事会提议时; (六)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会,调整表
(七)行长提议时; 员会提议时;
述
(八)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七)行长提议时;
交易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 (八)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证
求召开时; 券交易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 构要求召开时;
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 在本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审 法》第一百
级管理人员。
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 二十一条以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
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
护委员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 取代监事
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
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 会,调整表
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
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不得阻 述
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
挠、妨碍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查、监督等活动。
委员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监
督等活动。
第一百六十四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长对董事会
责,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 负责,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公司
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本行 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 法》第一百
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行使下列职 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行使 二十一条以
(九)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 (九)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 取代监事
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但应立即 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但应 会,调整表
向董事会、监事会和国家金融监督 立即向董事会和国家金融监督 述
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报告;…… 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行长工作细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长工作细则包 包括下列内容:
括下列内容: (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依据《公司
(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序和参加的人员;
法》第一百
和参加的人员; (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高级
二十一条以
(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分工;
取代监事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
会,调整表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述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行长可以在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行长可以在任期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 依据《公司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
的具体程序和做法按行长与本 法》第一百
体程序和做法按行长与本行之间的
行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行长、 二十一条以
劳动合同规定。行长、副行长必须
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本行
方可离任。本行行长每年接受审 取代监事
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
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 会,调整表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 述
告。
股东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对
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审计及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应当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
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准确、
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应
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
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层根据
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
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
况,提供有关资料;高级管理层根
管理活动,应当积极执行股东会
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
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理活动,应当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
议及董事会决议。
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股东和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
董事会不当干预。对于董事会违
经营管理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不 依据《公司
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
当干预。对于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 法》第一百
为,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请求审计
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高级管理人 二十一条以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
异议,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高级 取代监事
构报告;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建
管理层应当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支 会,调整表
立科学合理的支农支小落实机
农支小落实机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 述
制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进实
系,推进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支农支
施董事会制定的支农支小发展
小发展战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
战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
实履行职务,维护本行和全体股
股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
东的最大利益,本行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义务或在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诚信义务给本行和社会公众股
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担赔偿责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本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第八章 监事会 二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行不设监
事会,删除
相关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会违
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依据《公司
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法》第二百
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给本行造 一十一条修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改表述
润退还本行。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行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
第二百〇三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
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 公积金弥补本行亏损,应当先使
依据《公司
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法》第二百
一十四条修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资本公积金。
改表述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册资本的 25%。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
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百〇五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行利润分配
为:…… 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 (三)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
制定,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 会制定,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并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 要求等事宜,并应由独立董事对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取得全体
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
同意。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 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案的制定发表明确意见。 同意。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员会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充分听 制定发表明确意见。
依据《公司
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行应当安 本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法》第一百
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充分
二十一条以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 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本行应
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
取代监事
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会,删除监
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 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
事表述
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前,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
问题。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四)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需要事先征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本 题。
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股东 (四)本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大会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需要
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及消
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并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
过。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行股东会批准;本行股东会审议
调整与变更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 通过制定或修订利润分配政策、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应由出席
意并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同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分之二以上通过。确有必要对现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与变更的,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方可调整。监事会应充分听取外部 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取得全体独
监事的意见,对利润分配政策、利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
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发表明确意 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见。…… 意,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金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 意方可调整。
监督。 ……
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对
第二百〇八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 依据《公司
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
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 法》第一百
护,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
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 二十一条以
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本行审计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内部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 取代监事
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 会,删除监
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
相关信息。 事表述
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 二十一条以
传真等方式进行。 取代监事
会,删除表
述
第二百二十三条 …… 第二百〇四条 一个公司吸收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各方解散。本行合并,应当由合
依据《公司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法》第二百
二十条调整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表述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 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 本行分立,其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行分立,其财产
产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依据《公司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 法》第二百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二十二条调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整表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告。
第二百〇八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行需要减少注
及财产清单。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财产清单。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依据《公司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法》二百二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十四条调整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 表述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提供相应的担保。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百〇九条 本行依照本章程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本行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依据《公司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法》二百二
本行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百二十六条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新增表述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本行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行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二百三十条 本行因下列原因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散:
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散; 依据《公司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法》二百二
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九条,完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善表述
决的,持有本行 10%以上表决权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本行。
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有前条第
一款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依据《公司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法》二百三
十条新增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述
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
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三)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依据《公司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
法》二百三
十三条调整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表述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因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由解
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事由解散的,应
散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
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
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
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
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
务清偿计划。经国家金融监督管 因引用序号
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改
后,本行应按照第二百三十一条成
解散后,本行应按照第二百一十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按照清偿计
三条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按
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
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
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
和利息等债务。国家金融监督管
算过程。
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
(一)清理本行财产,分别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行未 依据《公司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行未了
了结的业务; 法》第二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三十四条修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程中产生的税款; 订表述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
(六)处理本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余财产;
财产;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
(七)代表本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动。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依据《公司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法》第二百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十五条调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整表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产清单后,发现本行财产不足清 依据《公司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法》第二百
破产。 申请破产清算。 三十七条,
本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本行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调整表述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法院。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修订依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勉义务。 依据《公司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法》第二百
财产。 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调整表述
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本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第二百四十五条 释义 ……
……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
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
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 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 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 依据《公司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 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 法》第一百
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 二十一条以
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 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 取代监事
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 会,删除监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 事表述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
上”、“以内”、“以下”,都含 根据实际情
本数;“不满”、“以外”、“低 况完善表述
“低于”、“多于”、“过半数”
于”、“多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依据《公司
法》要求,
统一调整为
股东会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