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公司股东、
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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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
围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二)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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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者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议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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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电话会议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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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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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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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股东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
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
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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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
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
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等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前款通知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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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
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
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中
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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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原因,股东会不得变更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
权登记日。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设置会议
秘书处,负责会议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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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委托书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对审议事项的表决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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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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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
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
地答复。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
终止讨论。
第三十七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就点票、计
票等事项及会议出现相关必要情况时,决定会议休会。会议休会时间
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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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
决结果制作成股东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会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名。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
证或律师见证。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和其它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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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会的人员,应服从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会议秘书处的安排,
遵守会场秩序。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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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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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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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
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候
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或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提名的董事,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股东会在
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
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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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
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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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表决结果公布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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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根据会议召集、召开情况,出席情况、审
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制定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在股东会
决议上签名。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表决的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时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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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负
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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