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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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湖南美湖智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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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的,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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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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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决
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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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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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
                第四章 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
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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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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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
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
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 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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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
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审议事项时,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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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工作条件及报酬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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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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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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