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23:06: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执行。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
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
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辽宁成大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