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