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
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
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有别于日常经营、已经或
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声誉、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结合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对需要应对的突发事
件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类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明显分歧;
(二)经营管理类
提取坏账准备;
(三)运行环境类
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传播类
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
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根据需要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
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依法统一决定公司对外发布或披露突发事件信息;
(五)负责保持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
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副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机关各部室、子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常设机构为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的报告程
序、时间等具体办法;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提出奖惩考核建议。
(一)组长、常务副组长职责:
(二)副组长职责:
传解释或信息披露口径。
(三)成员职责:
工作;
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是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其
行政负责人是各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的报告、响应、
应对、处置等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应
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信息沟通,促使相关人员或单位对国家政策、行业
情况、经营环境等给予高度重视,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和监管法规,对风险控制与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持足够敏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
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
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动态检查及汇报本单位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
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各自工
作性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
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日常值班制,各成员手机必须随时保
持畅通状态,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设置值班电话,确保联络畅通。
公司任何人均可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人,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
部门、单位、公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接报后及
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司总经
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履行上报手续。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做到对事件的表述清晰完整、对事件的影响评估
准确。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分管领导会
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报
告;必要时,应当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做出该信息是否需公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
告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如实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应急领导小组的授权或同意,不得就突发事件随意
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对外传播。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
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
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
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进展情况及后续处置安排;
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商持有公司股份 1%及以上股东,依
法定程序组成新的董事会、经理层;
程》规定,依法定程序选聘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营管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
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三)运行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成的不利影响;
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传播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社会新闻媒体,迅速平息舆论影响;
处理;
第二十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
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
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
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善后事宜。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
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
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分类,对应上报的
事件,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安徽
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
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
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
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
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
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
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
制。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
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其规定执行,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