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所有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七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四)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广泛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
行报道。
第九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
资者查询。
(二)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四)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
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五)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予
以答复。
(三)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
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
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可以放置于公司网
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一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四)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公司
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座谈活动。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
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三)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
照。
(四)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十三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给予投资者回
复。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四)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邮箱,以便
长期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
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但不得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
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三)全面统筹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组织资本市场分析;
(六)参加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