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
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
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章程》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
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
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
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前款中的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
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
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
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
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四)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