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 音飞储存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7: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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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
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
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
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
董事长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
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
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
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
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
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
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
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
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长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
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述
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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