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8 0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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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
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公司尚未设置提名委员会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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