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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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
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关于新增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等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
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
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易,该事项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上
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