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8: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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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
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结合当前
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
营,避免盲目扩张,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 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 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与实
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
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
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
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
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
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
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
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 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 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 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具有金融、法律、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
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
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聚焦主
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
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
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市值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
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 核实是否构成股价异动,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
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
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 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
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 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
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
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 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三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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