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江
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0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43.63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403.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296.8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07.0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0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储存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募集
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 38,436.88 33,107.01
注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全部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扣除,扣除发行费用 5,296.85
万元及募集资金差额 33.02 万元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5,670.13 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进行投入,截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投资金额为 6,324.11 万元(其中以票据背书到期支付的金额为 685.30 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投入金额为 6,324.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年产 1.2 万吨电子级氧化铜粉
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23.50
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5,299.35
补充流动资金 5,670.13
合计 33,107.01 6,324.11 6,324.11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为
费用金额为 698.56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金额
承销费及保荐费(含持续督
导费)
审计及验资费 1,179.25 518.87 518.87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金额
律师费用 716.98 150.94 150.9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0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7.03 28.75 28.75
合计 5,296.85 698.56 698.56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费用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22.6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江西
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495 号),认为:后附的江南新材公
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江南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