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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516 号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岷江水电 指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信通/公司/上市公司 指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制性股票 指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
《公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自 2024 年 7 月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证券法》 指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管理办法》 指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 年 2 月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试行办法》 指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股权激励指引》 指
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国
《公司章程》 指
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
中国 指 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516 号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网信息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实施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
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
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
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
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
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
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在出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
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度
整体实现的扣非净资产收益率为 10.61%(目标值 14.8%);扣非净利
润复合增长率为 6.56%(目标值 16%)。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本次涉及未达成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0 人,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为 1,369,375 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合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调整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国网信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且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69,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
公告》,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购价格由 9.25 元/股调整为 9.05 元/股。
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705 元(含税),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购价格由 9.05 元/股调整为 8.84295 元/股。
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23 元(含税),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购价格由 8.84295 元/股调整为 8.67172 元/股。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据此,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为 8.67172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国网信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且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共 1,369,375 股,回购总金额为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19,270 -1,369,375 2,449,89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5,905,149 1,195,905,149
合计 1,199,724,419 -1,369,375 1,198,355,04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
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
《管
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网信息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 务所
单 经办律师: 王 宏 恩
Ⅷ 骂
张 诗 琴
/脚痔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