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股东方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参
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
客观地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置的从事上述内部审计业
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依照股东方有关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
人员、编制内部审计计划、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上审下”的内部审
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负责审议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问题,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
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问题整改等重要事
项的管理。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
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应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完善审
计信息化平台,并配合股东方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相关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项目实施、
质量管理、成果运用、督促整改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
指导。
第九条 公司为上市公司,应依据外部监管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控股投资企业应指定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其内部审
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应
当配备必要的人员确保其履行职责权限,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
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 3
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相关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
关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按照股东方及公
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现的重大违规问
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
在 5 日内或在国投集团通知的时间内逐级向国投集团审计部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思考和分析问题
的能力,通过继续教育和项目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
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
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股东方党组
织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进行审计。
(十)配合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对本单位
的审计监督。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机构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牵头督促本单位及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二)派员参与或配合内部审计项目。
(三)国家有关规定、股东方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
可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根据监管要
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
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
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
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
计档案。对于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干部或股权管理
关系由委托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
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获取相应数
据查询权限,取得所需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
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
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
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
顺利开展。
(二)指定单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
开展。
(三)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
权限,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
(四)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
取证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国投集团的统一组织下编制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
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 1 次;对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
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审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
,每年至少审计 1 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审计监督联络工作的内设
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或需
求,逐级报国投集团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统一纳入国投集团审计计划,在国
投集团审批决策后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党组织和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要求、管理需要及实时风险评估等,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审批后,直接实施计划外审计项目。审计计划一般不调减,确需调减的,
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向国投集团审
计部提交《审计计划变更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
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
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
(一)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
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充分使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审计
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
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报告编制等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
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确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
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二)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审前调查时,可利用信息化平台、联网审计、数字化审计的
方法查找问题线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
确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和分工,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
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
审计、沟通阶段性审计情况。
(一)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
会。审计进场会应由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配合审计
工作牵头负责人、审计联络人、审计工作涉及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审计组
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纪
律,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审计。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
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
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需要被
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明确规定时限,
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理由拒不确认的,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出具,审
计组可将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纳入审计确认单。审计组原则上应在审
计方案规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计实施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
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进行审计情况阶段性沟通。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
体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公
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原则上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 7 到
步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 5 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
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
研究、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规定流程审批后,
以内部审计机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
总或单独反馈。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员提出的
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审计组在与被审计
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
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讨论确定。审计组根据审计了解
情况,认为事实依据充分、情况紧急的,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可直接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逐级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
(三)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
计单位并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量管理
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确认单、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等进行
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
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保证整改效果,并在 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
整改情况表。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管
理。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本单位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
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成果运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党组成员阅。报告内容涉及
公司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追
责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
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岗位调整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
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
实施、问题整改和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
问题,应当及时分析总结,为改进完善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内部审计机
构可根据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
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长及相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签字背书,并
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
整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的业务、管
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三)拒绝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致使问题应
发现而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违规报销费用及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
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人员及有关人员在执行或配合审计业务过
程中或在获悉涉密信息后,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各项要求与措施,如
有违反,一律按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中有关奖惩要求执行。
第九章 归档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审
计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审计档案齐全、完整、有序,按规定时间向行政部
移交,并履行归档手续。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时,应当履行档案管理
的相关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亚普股份内部审计管理
办法》2.0 版(亚普〔2020〕42 号)同时废止。公司现行制度中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