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 苏州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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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者辞
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者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
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
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
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有权
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
偿的合理数额,如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发生不一致的,公司有权选择适用且不得
累加。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未委托的,公司有权自行
申报前述事项。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公司和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技
术、资产、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或者不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合法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开展、
结束而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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