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 苏州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6:10: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办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
适用本办法。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
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
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
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
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
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
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
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
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       除“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除“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节规定的披
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
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节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
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
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
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
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风险提示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披露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办法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
时间点内,以电话或者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
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者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者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报告或者提供
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者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中介机构报告(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
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
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召集相关部门部署报告编制工作、跟进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
相关要求;
  (三)各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各部门
必须对提供或者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董事长审核;
  (五)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报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阅,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
露事项时,各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认真核对报送、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完成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起草文稿、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按《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报请相关业务板块负责人、总
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如需)、股东会(如需)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是董事会授权的信息发布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保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原因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实施登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六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节 各方职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存档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文件须设立专卷
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须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
证监局),应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保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奖惩与考核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
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等规
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公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者在编制过
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相关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内容的,或者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
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信息产生以上
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
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者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
或者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七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
予扣除绩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者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者降职、解聘或者撤销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十八条 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违规行为时,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
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
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
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苏州高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