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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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
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
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
款。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
岛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
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10年。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
行,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有机会获取内幕
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之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
人保密协议,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
会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
务机构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作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
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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