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9: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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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 18,484,443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48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73,588,888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
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总股本为 73,588,888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1,660,000 股,其中首发
前限售股 51,660,000 股,占总股本 70.200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1,6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0.200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3 名,分别为宋老亮、齐连英、北京利
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
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
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
机进行减持;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
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
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
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
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达成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依次为:
公司自愿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
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
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
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
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
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
据)。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
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 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
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
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本人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
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合    计                                   51,660,000           51,660,000
  注 1:股东宋老亮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34,725,852 股,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的,公司董事会应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股 份 性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
流通股
 其中
高管锁               0          0    26,044,389             -    26,044,389    35.3917
定股
 首发
前限售       51,660,000    70.2008            -    51,660,000             0         0

二、无限
售流通       21,928,888    29.7992   51,660,000    26,044,389    47,544,499    64.6083

三、股份
总数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票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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