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石大胜华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石大胜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根据《胜华新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
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即不超过 60,804,00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
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990,000,000.00 元(含本数)。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00.00 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999,999,976.3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 17,830,467.6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2,169,508.71 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8 月 4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14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减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低于《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募投项目拟
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差异均为发行费用),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
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一体化项目
合计 1,000,000,000.00 982,169,508.71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
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
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冬梅 彭奕洪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