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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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
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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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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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
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情形,拟对该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
请,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
件 1),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确
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后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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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的事项一般包
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
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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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或者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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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类型 口暂缓 口豁免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是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否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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