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遵循审慎开展、依
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
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
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
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
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
第八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仅限于 R4 及以下等级的理财产品。风险
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 为中低
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R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用于投资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
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研判;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对中风险等级(即 R3 及以上级别)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对交易
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
务。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流程、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
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通过董事会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出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可能
损失等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
时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
时限、额度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委托理
财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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