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得医疗: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8:08: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1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66,361,701.77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5,250,061.8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74,50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7,45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
金额 8,077,671.34 元)共计 91,837,671.34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92.7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
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