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 苏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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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
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
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
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披露季度报
告应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需了
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
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者
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
的材料,编写临时公告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
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相关
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督
促和核查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
存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
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五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
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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