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上市
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符合《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
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准备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书面材料中
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
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