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 苏利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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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战
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5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
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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