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其
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拟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资料;
(三)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
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