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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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
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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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下列时间内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电话咨询;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三)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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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管理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保存期限 3 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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