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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法字(2025)0113 号
致: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叶伟明、杨希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位数据科
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
dinfo/announcement/c/new/2025-08-08/600589_20250808_Q7FO.pdf);
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5)》(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
/announcement/c/new/2025-08-08/600589_20250808_7SEU.pdf);
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
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
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
制度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包括:《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订<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包括:《关于选举李晓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娱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包括:《关于选举张微
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夏春媛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郑耿虹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共 4 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15 点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33 号大厦 B 座 13 层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微主持。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9:15-
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34,615,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1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62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17,913,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1.413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上述议案 3、议案 4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 1 至议案 4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
告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告
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1,445,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4%;
反对 8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4%;弃权 2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1,355,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1%;
反对 95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弃权 214,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表决结果:同意 351,487,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5%;
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7%;弃权 19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08,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2%;
反对 8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3%;弃权 174,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
表决结果:同意 339,814,7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14,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31%。
表决结果:同意 339,878,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78,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751%。
经核查,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不是关联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339,807,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70%。
表决结果:同意 339,765,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765,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26%。
表决结果:同意 339,842,1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9,842,1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454%。
经核查,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不是关联股东。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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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叶伟明
杨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