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 金晶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6 0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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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投
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暂缓、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情形,拟对该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提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
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
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报
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
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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