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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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焦作万方”)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
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或“标的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本次交易对普
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对填补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铝行
业业务布局将向上游拓展,形成“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的完整铝基材料产
业链。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不会出现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
但如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达预期,或因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周
期等因素影响出现利润下滑的情形,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面临被摊
薄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的
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
报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
形成了设置合理、运行有效、权责分明、运作良好的公司治理与经营框架,保证
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价值创造、风险管控能
力,健全和完善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企业运行体系,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尤其是独
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
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
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障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并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主体在本次重组中作出的业绩承诺,以
及如业绩承诺未达成时的补偿责任;
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新的监管规
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新的监管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可能
性的分析具有合理性,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已拟定填
补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晨       汪       颢           鲍严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马青海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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