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
任上市公司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等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或“标
的公司”)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银河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防止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泄露,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
况如下:
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控制本次交易
事项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
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公开或
泄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晨 汪 颢 鲍严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马青海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